简要案情 一个普通的工作日,小赵向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上班,由于公交站内停有其他车辆,急性子的司机汪某将车辆停在右侧第二车道下客,小赵刚走下公交车,彭某驾驶小轿车从右侧第一车道驶来,刹车不及,撞上了小赵。幸好车速不快,小赵仅受了轻伤。 那么此次小赵受伤的损失应该怎么赔偿呢?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汪某违规停车下客,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行车未注意观察,负事故次要责任,对该责任认定,事件各方均无异议。因此小赵将汪某及汪某的工作单位公交公司、公交车的保险公司及彭某、小轿车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交车保险公司提出小赵属于公交车车上乘员,不是“第三人”,因此不属于该公司保险赔偿范围。而法官认为,事故发生时小赵已身体完全离开公交车,从物理空间上完成了由“车上乘客”至“车外部第三人”的转化,因此可以使用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最终判定:由公交车保险公司、小轿车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小赵的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小赵在事故发生时有身份的转化,这里有必要向各位读者通俗解释一下“第三人”的概念。 何谓“第三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不特定第三人,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因为每辆车所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全称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专门为“第三人”所设立的保险。 “保险人”顾名思义,就是承保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由于是保险的提供方,故称之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就是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或事故发生时车辆所有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因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是车辆驾驶过程驾驶员不当驾驶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的风险,因此车辆行驶过程中的驾驶员一般来说称之为“被保险人”;相较于前述“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遭受到机动车驾驶行为侵害的不特定群体,也就是商业三者险中的“三者”所指。 在绝大部分交通事故中,车上驾驶员、车内乘客,由于未脱离机动车,是不能够成为“第三人”的,而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公交司机汪某并不是因为其驾驶行为而是因为其在机动车道第二车道停车下客的行为导致其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小赵的身体已完全离开了公交车,在空间上具有成为“第三人”的条件,因此最终法院认定公交车承保公司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最后,虽然小赵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责任,但毕竟遭了罪,因此各位读者上下公交车时,还是要多观察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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